转发国家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文件
2008-10-31 20:58
分类:教学改革与研究
来源:教务处
阅读量: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第三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通知 [2008/10/22]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批准2008年度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通知 [2008/10/21]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立项建设2008年国家级教学团队的通知 [2008/10/21]

2008年国家精品课程文件: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批准2008年度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通知

教高函〔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参谋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按照2008年度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工作要求,经过网络评审、专家会评以及上网公示,决定批准2008年度国家精品课程普通高校650门、军队院校(含武警)课程19门(名单见附件)。现予公布。

一、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有效期5年。期间,课程内容要按照规定上网,取消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向全国免费开放。用户可登录“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网(www.zlgc.edu.cn),点击“国家精品课程建设”,或直接登录“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www.jpkcnet.com),浏览国家精品课程内容和了解全国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相关信息。

二、有关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教高厅〔2004〕1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不断改善网络条件,更新和完善课程网上教学资源;及时了解掌握课程教学内容的辐射效果,收集分析用户的反馈意见,统计课程网站的点击率;在有效期内,接受教育部组织的年度检查。军队院校的国家精品课程由总参谋部负责管理。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重视“质量工程”的组织实施,进一步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继续加大经费投入并给予政策支持,推进优质资源的建设与共享。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国家精品课程的优质资源和建设经验,推进本校课程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将国家精品课程内容用作商业目的活动。

附件:2008年度国家精品课程名单

教育部 财政部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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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学团队文件: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立项建设2008年国家级教学团队的通知

日期:2008-10-14 来源:教高函[2008] 19号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的总体安排,经各地推荐,专家评审,现确定清华大学“结构力学系列课程教学团队”等300个教学团队为2008年国家级教学团队(名单见附件)。现就项目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要求,做好教学团队的建设工作。通过国家级教学团队的建设,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开发教学资源,促进教学研讨和经验交流,推进教学工作的传、帮、带和老中青相结合,提高中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探索教学团队在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监督约束机制等方面的运行模式,为兄弟院校培训教师提供可推广、借鉴的示范性经验。鼓励高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建设校级、省级教学团队。

二、 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资助国家级教学团队在学校先行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教学研究、编撰出版教材、培养中青年教师、接受教师进修等工作。各国家级教学团队应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合理安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请各有关高等学校组织专家对国家级教学团队提出的“今后建设计划”进行论证,编制今后三年的建设任务书(任务书模板可在国家级教学团队主页http://jxtd.zlgc.org/上下载)。任务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留学校教务处备案,另一份于2008年11月10日前寄到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教学条件处,同时向教学条件处提交任务书的电子版(邮箱:gaojs_jxtj@moe.edu.cn)。

四、国家级教学团队主页上将增设教学团队建设模块,作为对立项团队进行宣传、推广、监督、检查、评估的平台。各团队应根据建设任务书中分年度建设计划,及时填报项目建设情况(填报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2008年国家级教学团队名单

教育部 财政部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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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特色专业文件: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第三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通知

教高函〔200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的规划和2008年度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要求,在有关学校和单位推荐基础上,经研究,现批准北京大学汉语言文学等691个专业点为第三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名单见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高等学校特色专业是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办出专业特色的重要措施。项目承担学校和项目负责人要充分认识项目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特色专业点建设工作,大力加强课程体系和教材建设,改革人才培养方案,强化实践教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专业建设,切实为同类型高校相关专业和本校的专业建设和改革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要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所属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项目的建设工作。在建设过程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项目管理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执行。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任务书》进行检查和验收。

项目资助经费按照每个建设点20万元的标准拨付,超出资助经费的部分由学校配套解决。项目经费管理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执行。有关单位和学校要落实经费自筹建设点的经费。

三、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项目承担学校应在学校网站设立专栏,对外公布项目的建设内容、实施方案和进展程度等相关信息,加强有关建设成果的宣传推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作用。

附件:第三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名单

教育部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